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阶段应充分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须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竣工后应依法开展环保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同时鼓励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先进环保技术,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