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增内容如下:为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补充规定:在生育支持方面,建立健全生育休假制度,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再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二至三岁的幼儿。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