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增加以下描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