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公司章程增加的一段描述,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内容:"公司股东作为唯一出资人,对公司享有全部资产所有权,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有权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委派或更换执行董事、监事,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作出的决定以书面形式签署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无需另行召开股东会议。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直接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