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但自2023年8月起,被申请人开始无故拖欠工资,截至申请人提起仲裁之日(2023年12月10日),已累计拖欠工资人民币32000元。期间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工资,被申请人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拒不支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关于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但自2023年8月起,被申请人开始无故拖欠工资,截至申请人提起仲裁之日(2023年12月10日),已累计拖欠工资人民币32000元。期间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工资,被申请人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拒不支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关于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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