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学生会的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校园文化建设,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三条学生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新增内容)第四条学生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学生会各级组织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全体同学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第五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校学生会各级组织及全体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