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争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新增部分)另查明,被申请人在用工管理中存在多项违法情形,包括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本院在裁量时已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并依法作出相应裁决。(原裁定内容继续)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元;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