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村村民自治活动,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村村民自治是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活动。第三条村民自治应当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本村全体村民和在本村居住、工作的其他人员,村民委员会及各类村级组织应当遵守本章程。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管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新增内容:第六条村民自治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村民公开村务、财务及其他重大事项,接受村民监督。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确保决策过程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