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现增加以下条款:"第十X条工作地点与调整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广州市XX区(具体地址)。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调整工作地点的,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意服从合理工作地点调整,如调整后的工作地点超出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须与乙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甲方因工作地点调整产生的交通费用,按照企业相关制度予以补贴。"(说明: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修改具体区划、通知期和补贴标准,但不得违反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保障相关规定)需要继续补充其他条款或调整内容请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