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项下的电力供应服务,由供电方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提供。用电方应按照约定的用电性质、容量和方式使用电力,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或超容量用电。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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