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认为,本案中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应当以存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为前提。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同时,申请人作为诚信守法的公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不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性。因此,继续维持财产保全措施将对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和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