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办学协议书补充条款:双方同意在合作办学过程中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及地区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教育领域的相关管理规定。合作项目涉及的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标准等须符合双方所在国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已获批准的办学方案,如需调整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报请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合作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本条款作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