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新实施细则增加以下内容: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渠道,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对于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对于涉及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紧急故障等重大投诉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处理,并在24小时内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季度汇总分析投诉处理情况,并在业主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对于未按规定处理投诉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