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现增加以下规定:1.例会频次:各部门/单位必须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如遇特殊情况(如重大安全隐患、事故等)可临时增加会议频次。2.参会人员: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岗位人员必须参加,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会者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获得批准。3.会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传达上级安全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总结近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部署下一阶段安全重点工作4.会议要求:会议应形成书面记录,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题、讨论内容、决议事项等。会议记录需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备查。5.督办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必须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部门/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安全管理部门将定期检查例会制度落实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