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销售专员一职,双方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6000元。被申请人自2023年6月起开始拖欠工资,截至申请人提起仲裁之日(2023年9月15日),已累计拖欠工资人民币18000元。期间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工资,但被申请人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不支付。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