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协议书补充条款:经各方协商一致,现就本协议补充如下内容:各方同意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定期召开股东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议应有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出席方为有效,重大事项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股东会议决议对所有股东具有约束力。本补充条款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补充条款与原协议条款存在冲突,以本补充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