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返聘合同补充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返聘事宜达成如下补充约定:1.返聘期间,甲方应按照乙方实际工作岗位支付劳动报酬,报酬标准不低于甲方相同或相近岗位员工的工资水平。2.乙方在返聘期间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甲方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3.乙方在返聘期间的工作时间可适当灵活安排,但每周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4.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5.本合同为劳务合同,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确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6.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乙方在返聘期间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给予适当补偿。7.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补充条款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主合同条款有冲突,以本补充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