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23年5月10日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利率为1%,并出具了借条为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至今尚欠本金50,000元及利息1,500元未予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