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认为,被告(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不当。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被告在审查过程中未能全面核实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也未对不予受理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违反了法定程序要求。原告的仲裁请求符合受理条件,被告不予受理的决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被告(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不当。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被告在审查过程中未能全面核实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也未对不予受理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违反了法定程序要求。原告的仲裁请求符合受理条件,被告不予受理的决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