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为有限公司股份协议书增加的一段描述,可根据具体需求调整内容: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同意对公司股份的转让、质押及其他处置行为作出如下限制:任何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时,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书面同意,不得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份。股份质押行为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定,并自签订质押协议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文件报送公司备案。本条款的修改或废止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