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争议标的物所在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贵院辖区内,依法应由XX人民法院管辖。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恳请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XX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