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通用)增加的一段描述内容,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会议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补充或删减条款,如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会议记录要求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