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增加以下条款:"工程变更管理:如甲方需对工程设计或施工内容进行变更,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附变更方案及预算调整说明。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的施工方案及费用估算,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实施工程变更,否则变更引起的费用及责任由变更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