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某地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并明确约定了交房时间。然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履行交房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交付房屋并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声明:资源收集自网络无法详细核验或存在错误,仅为个人学习参考使用,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