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补充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同意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增加以下内容:1.**派遣员工权益保障**:派遣单位应依法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用工单位应确保派遣员工享有与本单位同类岗位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2.**用工单位管理责任**:用工单位有权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培训、绩效考核及日常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或签订劳动合同。若用工单位需调整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应提前与派遣单位协商一致。3.**协议终止与退回机制**:如派遣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或不能胜任工作,用工单位可书面通知派遣单位退回该员工,但需提供相关事实依据。派遣单位应在收到退回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派遣员工或依法解除劳动关系。4.**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补充条款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仍以原协议约定为准。(以下无正文)甲方(用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乙方(派遣单位):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