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合作协议书模板补充条款:股东会决议机制1.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时间分别为6月30日和12月31日。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2.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应当载明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审议事项等内容。4.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5.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