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时期的政府审计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首先,审计机构设置较为完善,中央设立审计院,地方设立审计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审计体系。其次,审计范围广泛,不仅包括财政收支审计,还涉及工程、采购等专项审计。第三,审计程序较为规范,制定了《审计法》等法规,确立了事前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第四,审计独立性较强,审计机关直接对国民政府负责,不受其他行政部门干预。最后,审计结果运用较为严格,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些特点体现了民国时期政府审计制度的进步性,为现代审计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