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1949年),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的划分经历了多次调整。初期,国民政府试图通过划分国地收支系统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权限。1928年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确立了《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和《划分国家支出地方支出标准案》,将主要税源如关税、盐税、统税等划归中央,而田赋、契税、营业税等则归地方。然而,由于地方实力派的存在和抗战爆发后的特殊形势,这一体制在实际运行中并未得到严格执行。中央往往通过摊派、借款等方式汲取地方资源,而地方也常截留中央税款或自行开征附加税,导致财政体制混乱。抗战时期,为集中财力支持战争,国民政府进一步强化了中央财政集权,地方财政自主权受到更大限制。战后虽试图恢复战前体制,但因内战和经济崩溃,财政体制始终未能有效理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