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关于水土保持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新增段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验收,确保水土保持设施质量达标、功能有效。对未按规定开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原通知内容继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