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为《股权信托合同书》新增的一段描述,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内容:"第七条信托股权的管理及处分1.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委托人的合法指示,对信托股权进行专业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决策、收取股息红利等。受托人行使管理权时,应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2.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擅自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信托股权。如因特殊情形需处置股权,受托人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及具体方案,获得委托人书面授权后方可操作。3.受托人应每季度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交股权管理报告,内容包括股权状态、收益情况、重大事项说明等。遇有可能影响信托股权价值的突发事件,受托人应在知悉后24小时内履行告知义务。"(注:本段新增条款明确了股权管理的具体权责、处置限制及信息披露要求,可根据实际交易结构补充担保条款或例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