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在上岗前及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食品的岗位,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期间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佩戴饰物。如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症状,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并暂停工作。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和卫生知识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健康管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