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11-2020)的框架和内容要求,建议增加以下描述:在锅炉运行管理章节中补充: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针对锅炉可能发生的泄漏、爆炸、燃烧异常等突发情况制定专项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热水锅炉,使用单位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要素应急演练,演练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锅炉操作人员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并按照"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撤离"的原则采取行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锅炉应急管理纳入年度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