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内容框架,建议增加以下条款描述:第X章补充条款X.X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要求1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的场所,应确保系统具备以下基本功能:(1)照度自动调节功能,根据自然采光变化自动调整人工照明输出;(2)时间程序控制功能,可按预设时间表自动切换不同照明场景;(3)人体感应控制功能,无人时应自动关闭或调低照明功率。2智能控制系统应保留手动override功能,在自动控制失效时可切换至手动操作模式。3系统应具备能耗监测功能,实时记录各回路的用电数据,数据存储周期不应少于1年。4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T20965《控制网络HBES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注:本条款适用于办公建筑、商业场所等需要节能控制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