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现对规定27436877增加以下内容:"各部门应定期开展能源使用情况自查,建立能源消耗台账,详细记录水、电、燃气等资源的使用数据。对发现的能源浪费问题,应及时整改并上报节能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对未按要求落实节能措施或整改不到位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以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