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SL253-2000《溢洪道设计规范》的编制原则和技术要求,建议增加以下内容作为补充条款:**4.6.8生态流量保障措施**1在溢洪道设计中应考虑下游河道的生态需水要求,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生态流量泄放孔或底孔应独立于主泄洪设施布置,其尺寸应通过水文计算确定,保证在枢纽运行期间持续满足下游生态基流。2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的进口高程宜设置在死水位附近,出口应采取消能防冲措施。当采用管道泄放时,管内流速不宜大于3m/s,避免气体过饱和对水生生物造成影响。3对于重要生态敏感区,应设置可调节的生态流量控制阀,并纳入工程自动化监控系统。生态流量泄放记录应作为工程运行管理的必检项目。(说明:本条新增内容响应《水法》《环境保护法》对生态保护的要求,与现行规范第4章“水力设计”相衔接,强化了水利工程的生态功能。)注:实际修订需按规范编制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