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资金借款合同补充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信托资金借款事宜补充约定如下:1.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资金作为受托人管理的独立财产,其运用、处分及收益分配均需符合信托文件约定。借款人确认信托资金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分离,不因受托人自身债务或破产风险影响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2.资金用途监控受托人有权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应按季度提供资金使用凭证及项目进展报告。如发现资金挪用,受托人可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支付违约金(日万分之五)。3.风险揭示借款人已知悉信托资金来源于特定信托计划,若该计划因委托人赎回、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资金提前收回,借款人应无条件配合还款,但可豁免提前还款违约金。4.其他本补充条款与主合同冲突时以本条款为准,未尽事宜仍按主合同执行。(以下无正文)注:以上为示例文本,具体条款需根据交易结构、监管要求及律师意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