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50203-201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现增加以下内容:在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砌筑砂浆的配合比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其强度等级符合设计要求。砂浆搅拌时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不得少于2分钟。搅拌完成后,砂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一般不得超过2小时。当气温超过30℃时,使用时间应缩短至1.5小时内。对于掺加外加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应根据试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施工过程中应按规定留置砂浆试块,每台搅拌机至少抽检一次。试块养护条件应符合标准要求,并在规定龄期进行强度检验。砂浆强度检验结果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否则应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