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城郊乡益道村中湾三组(下称中湾三组)与被告朱送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承包费用支付以及土地用途变更等问题展开。中湾三组主张被告朱送球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用,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损害了集体利益,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被告朱送球则辩称已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土地用途变更系经口头协商同意,且部分费用已支付,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各执一词,矛盾较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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