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现增加以下描述内容: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中,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应满足本标准第4.3.5条的规定。对于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自然排烟窗(口)的设置高度应不低于储烟仓底部,且不宜高于室内净高的2/3。当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按本标准第4.6.3条计算确定,并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排烟风机应能在280℃环境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且风机入口处应设置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应符合本标准第3.4.4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