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39-2016(2019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新增内容建议如下:建议在第4章"建筑设计"中增加关于活动室自然采光的条文:"4.2.8幼儿活动室应保证良好的自然采光条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活动室采光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且应避免直射阳光对幼儿活动区域的影响。当采用侧窗采光时,窗台高度不宜高于0.6m,以保障幼儿视线通透。"(注:此为建议新增内容示例,实际规范修订需经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