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我国预算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94年3月2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对预算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修正的预算法共11章101条,主要对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此次修订强化了预算的完整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了预算管理制度,加强了预算约束,规范了政府收支行为,强化了预算监督,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修正后的预算法明确了全口径预算管理,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完善了预算体系,确立了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组成的预算体系;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建立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制度;加强了预算执行管理,严格预算调整程序;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强化了预算监督,明确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职权,增加了预算公开的规定。该法的修订实施,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