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该标准于2005年发布并实施,旨在规范医疗机构水污染物的排放行为,保护水环境,防止医疗机构废水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标准主要规定了医疗机构废水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方法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卫生院、疗养院等,涵盖其废水处理设施的排放管理。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和规模,将排放限值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一级标准适用于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医疗机构,要求更为严格;二级标准适用于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医疗机构,要求相对宽松。此外,标准还对特殊污染物如病原体、重金属等提出了专门的控制要求。GB18466-2005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废水处理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水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需严格遵守该标准,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