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是中国为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国家标准。该标准于1996年首次发布实施,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放管理。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等,涵盖了多个行业和工艺过程。标准采用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等指标进行管控,并根据污染源的排气筒高度、所在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等因素进行差异化要求。2020年7月,生态环境部对该标准进行了整理和勘误,进一步明确了部分技术内容和执行要求,但未对原标准的排放限值等核心内容进行修订。该标准至今仍是中国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依据之一,与各行业排放标准共同构成大气污染源排放管理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