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是中国为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国家标准。该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生态环境部)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放管理。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等,并针对不同行业和污染物类型设置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此外,标准还明确了污染物监测方法、排放速率计算方法和实施监督要求。GB16297-1996的实施对推动企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部分行业或地区可能已执行更严格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但该标准仍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控的基础性文件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