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在于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平等对待所有行政相对人,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不合理差别对待。这一原则源于宪法中的平等权,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平等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二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合理区分的标准;三是在行政救济方面要保障当事人获得平等的救济机会。该原则的确立和实施,对于规范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