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平等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在于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平等对待所有行政相对人,不得因不合理的因素而给予差别待遇。这一原则源于宪法中的平等权,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歧视性行为的发生。平等原则的具体内涵包括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两个方面。形式平等强调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应一视同仁,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实质平等则要求行政机关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作出合理差别对待,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例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都应当遵循平等原则,确保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行政实践中,平等原则的适用需要结合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其他行政法原则共同发挥作用。同时,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也会对行政机关是否违反平等原则进行审查,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总的来说,平等原则不仅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准则,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