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保障个人资料私隐而制定的主要法律。该条例于1996年12月20日生效,旨在规管个人资料的收集、使用、保存及传输,确保资料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护。条例确立了六项保障资料原则,包括合法及公平的资料收集、资料准确性、使用目的限制、资料保安、公开政策及查阅与改正个人资料的权利。此外,条例还设立了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负责监察条例的执行及处理相关投诉。该条例适用于公共及私营机构,违反条例可能导致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