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中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国家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现生态环境部)于1996年发布并实施。该标准旨在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涵盖了不同行业和工艺的排放控制要求。标准还明确了排放监测方法、污染物排放速率计算、无组织排放控制等内容,为企业的污染治理和环保监管提供了技术依据。该标准是中国大气污染防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企业技术升级、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部分行业和地区已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但GB16297-1996仍作为基础性标准在相关领域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