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通意见》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该意见于1988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自1988年4月2日起试行,旨在为各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提供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解决《民法通则》执行中的疑难问题。《民通意见》内容涵盖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物权、债权、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与死亡、财产所有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具体问题作出细化规定。作为《民法通则》的重要配套解释,它在1990年代至2020年《民法典》施行前,长期指导我国民事司法实践,填补了法律空白,对民事审判工作具有深远影响。随着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生效,《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已同时废止,但其部分原则和条款的精神仍被《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吸收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