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该法于1993年2月2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后经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两次修正。产品质量法明确了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规定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产品质量认证、监督检查、缺陷产品召回等内容。法律还规定了违反产品质量要求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的实施对保障我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